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八条有效立法项目应当在法规立项、起草、提出法规案以及审议、提请表决等环节开展论证评估,健全论证评估体系,保证立法质量。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应当成立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建立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关部门和专家等组成的立法工作专班,组织制定立法工作方案,保证立法工作按照计划完成。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