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团体和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方案,报主任会议审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