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农用地土壤污染集中区域开展水土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建立水土污染综合防治制度。水土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