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第十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按照年度公开种类及使用量等信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持续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绿色防控,预防农用地土壤污染。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规划种养结构,增施有机肥,严格控制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量,应用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促进农用地土壤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