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重点区域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状况,建立准确评判、响应及时的农用地土壤环境动态预警体系和运行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相关监测,共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包括农用地分类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回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情况、地块污染状况、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数据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