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措施。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