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实施严格保护;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或者土壤改良等措施;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休耕轮作、优化施肥或者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等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适时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