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违法处罚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