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违法处罚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