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干扰、破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技术监控设备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技术监控设备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