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物运输车辆,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物运输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因违法超限运输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企业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领相关证件。

货物运输车辆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值百分之二十,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不计入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次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