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货物运输应当遵循安全生产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