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治超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

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按照与属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做好治超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