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从事煤炭、建材、土石方等货物装载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火车站等经营者(以下统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

(三)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用计量器具和监控设备,确保正常使用,称重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取得计量检定证书;

(四)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台账,如实出具装载、配载证明,登记、统计台账至少保存一年;

(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装载、配载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