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号牌或者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出具虚假装载、配载证明,指使、强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