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有关单位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