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对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同级政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