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