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六条有效建立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媒体记者、行业协会商会和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