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依法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尽量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影响。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