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水上以过驳方式贮存船舶洗舱水、含油污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