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码头、装卸站对未按照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船舶安排装卸作业,或者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