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拒绝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