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内河船舶擅自恢复已铅封、盲断的管路、阀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