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使用范围。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本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大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