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采取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措施,支持以下绿色港口、绿色航运发展:(一)船舶、码头升级改造;(二)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三)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洗舱站、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建设运营;(四)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五)船舶污染物接收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