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区域协作第四十八条有效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监测、共同治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共享船舶污染防治应急资源,根据需要开展联合应急救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