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监测、共同治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

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共享船舶污染防治应急资源,根据需要开展联合应急救援。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