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区域协作第四十七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和省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与本省长江水域相邻省(市)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船舶污染物跨行政区域转运处置、船舶洗舱、污染事故处置等信息以及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信息,依法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统一执法标准,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促进省际之间的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