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船舶发生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险情,港口、船舶、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等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向险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确认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按照相应应急预案处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