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四十二条有效船舶发生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险情,港口、船舶、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等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向险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确认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按照相应应急预案处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