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规划,建立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并开展培训,统筹建设船舶污染应急设备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及更新,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船舶以及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