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四十三条有效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船舶污染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