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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船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有效

从事船舶打捞、污染清除、修造、拆解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投弃入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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