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船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从事船舶打捞、污染清除、修造、拆解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投弃入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