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作业单位和为施工作业提供人员交通、污染物接收等服务的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船舶污染防治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