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船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作业单位和为施工作业提供人员交通、污染物接收等服务的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