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进行检修、拆解前需要洗舱的,应当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进行洗舱。

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应当在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检修、拆解等作业前按照国家规定核查其洗舱水去向。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