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船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但是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一致或者相容的除外。船舶和洗舱站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与污染防治责任。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相容的,应当取得拟装载货物运输合同中载明的所有人对船舶免洗舱的书面同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