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船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船舶为水上服务区、水上加油站趸船补给散装货物燃料,或者水上服务区、水上加油站趸船为供油船补给散装货物燃料,应当采取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办理水上过驳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