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拆解、打捞、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作业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从事第一款规定的作业活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污染防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