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等应当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可以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使用服务费等措施。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泊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等,应当使用岸电,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