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船舶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物质等货物,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从事前款规定的货物装卸或者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减少废气排放、抑制扬尘。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货物的船舶,不得使用开舱通风的方式替代船舶洗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