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岸电设施的建设、改造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安装位置应当综合考虑泊位、水位和安全等影响,便利靠泊船舶使用,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设置岸电设施的,应当将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必要时在显著位置安装公示牌。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检修并记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