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港口发展要求,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满足船舶用电需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