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应当每五天或者每航次至少送交一次,因停航检修等合理理由无需送交的除外。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和其他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水污染物,应当提供电子或者纸质接收单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