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分类收集,船上贮存,交岸处置。

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应当铅封或者盲断。禁止擅自恢复已铅封或者盲断的管路、阀门。

船舶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油水分离器、压载水处理系统等防污染设施的,应当加强设施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