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规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