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长江水域航行、停泊的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线水域,包括汊河以及与之相连的港池水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