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完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