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规范公正法治环境第四十六条有效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一)组织开展明察暗访、督查、专项检查;(二)受理投诉举报,开展调查、协调,调取有关资料;(三)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督查;(四)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五)通报、曝光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六)配合有关部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