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代表及律师、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