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一)组织开展明察暗访、督查、专项检查;
(二)受理投诉举报,开展调查、协调,调取有关资料;
(三)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督查;
(四)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五)通报、曝光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